法院查明,1989年7月1日陈女士在盐步镇某医院妇产科分娩,因难产进行剖腹手术生下一女婴,但手术中由于医生工作的失误,把回肠缝于左侧韧带与子宫交界处,造成陈女士机械性肠梗阻,导致神经系统受损,智力下降。术后,陈女士开始四肢肌肉萎缩,逐渐无法站立,生活不能自理。
1989年10月,南海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将此事认定为医疗责任事故,陈女士被定为二级伤残。随后,双方未能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院方只是每月补助陈女士生活费320元,到2003年12月后又增加到520元。
院方的这些补助,对于已经完全丧失生活能力的陈女士来说是杯水车薪,在多次要求医院一次性赔偿遭到拒绝后,陈女士在南海法律援助处的帮助下,将医院告上法院。
庭审中,医院提出事情已经过了16年,过了诉讼时效,陈女士已经失去打官司的资格,但法院最终否定了医院的辩解。
法院认为:医院一直都在对陈女士进行补助,因此诉讼时效并没有过,据此,判决医院赔偿陈女士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者生活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956546元,扣除已支付的生活补助费,还应支付898106元。(李朝涛、邓治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