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国内外法律、法规可见,医师履行患者知情同意义务的第一对象为患者。
(2)当患者无法接受告知时,如告知后对患者身心有明显不利影响、患者不能承担民事行为能力、患者智力不能理解告知的内容、患有精神疾患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处于意识障碍等情况下,医师应依法定顺序向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关系人进行告知。目前有些医院施行在患者入院后可通过书面授权方式,授权于其他人代为执行知情同意权,并承担相应责任。在实际案例中有医师向患者子女进行告知,并让其签署了同意书,但未履行授权手续,发生患者本人与医院在告知权问题上的纠纷。法律上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医师在需向患者近亲属履行告知义务时,最好以法律规定的内容及顺序进行告知。特别提出一点,因接受告知的人应能理解告知的内容及承担相应责任,故患者未成年的近亲属不能作为被告知对象。
(3)在某些特殊情形时,患者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关系人均无法接受告知、签署同意书,应由医疗机构负责人(即法人,如院长)或其授权人(即负责人的授权人,如法律顾问、医务处处长)签署同意书,但应对相关情况特别注明。
也有学者提出:凡涉及生育及性器官的手术,要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毁损性手术必须有本人签字,并由本人注明手术名称、毁损部位。
(4)免除医师告知义务的情况。在医学实践工作中最常见的情况是当生命权与患者知情同意权发生冲突时,生命权大于一切。现行的交通法中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未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死亡也应承担一定法律责任,即是尊重公民生命权的一种体现。该理论被视为是为了公共利益,它使医师在对生命处于危险状态下的病人进行抢救时不必害怕触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