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药的申报与审批分为临床研究和生产上市两个阶段。
(2)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初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复审。
(3)进行优先审评制度。属于下列情况的优先审评。①新的中药材及其制剂,中药或者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成分及其制剂。②未在国内外获准上市的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生物制品。③抗艾滋病毒及用于诊断、预防艾滋病的新药,治疗恶性肿瘤、罕见病的新药。④治疗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的新药。
(4)增加新药监测期的管理。实施条例第70条规定SDA根据保护公众健康的要求,可以对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新药设立不超过5年的检测期;在检测期内,不得批准其他企业生产和进口。
(5)非处方药的申报与审批。可申请非处方药的三种情形为:①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非处方药的生产或进口;②经国家药监局确定的非处方药改变剂型,但不改变适应症、给药剂量以及给药途径的药品;③使用国家药监局确定的非处方药活性成分组成新的复方剂型。
(6)药品补充申请的申报与审批。规定凡是变更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所附药品标准、药品说明书、标签内载明事项的,以及改变生产工艺影响药品质量的,申请人应当提出补充申请。
⑺药品的再注册。规定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有效期满后继续生产、进口的药品需进行药品的再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