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用毒性药品生产管理 (1)医疗用毒性药品度生产计划: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2)药厂必须由专业人员负责生产、配制和质量检验,并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严防与其他药品混杂。 (3)每次配料,必须经2人以上复核无误,并详细记录每次生产所用原料和成品数,经手人要签字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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