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由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负责。 (2)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保管、验收、领发、核对等制度。 (3)严防收假、发错,严禁与其他药品混杂,做到划定仓间或仓位,专柜加锁并由专人保管。 (4)医疗单位供应和调配毒性药品,凭签名的正式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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