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发生后当事人依据《合同法》一百零七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提起了违约之诉,要求医疗单位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这是一起典型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一般来说,任何医患纠纷的基础法律关系都为医疗合同关系,即患者到医疗单位就诊,医疗单位接受就诊并对患者予以诊断、治疗,双方是医就诊和接诊的实际行为方式成立医疗合同关系的。这种合同关系的权利义务内容与流通领域的合同关系的权利义务内容相比,前者查抽象、很难有当事人实际约定,患者有享有及时得到正确医疗服务的权利,又支付医疗费的义务,医疗单位享有收取医疗费的权利,又按照医疗规范为患者予以及时、正确治疗的义务。同时就治疗结果而言,当事人一般无法约定。所以医疗合同关系的不确定因素非常大。医患纠纷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医疗单位的行为往往同时符合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发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责任竞合情况下,患者有权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方式去诉讼,本案中的甲某就选择了违约之诉。(《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条债权人依照 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在实践中者中选择对于当事人来说非常重要,因为它直接关系到你的诉讼请求能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关系到赔偿项目及赔偿费用的确定问题以及举证责任的问题。 就医疗损害而言,传统上均是作为侵权来看,作为侵权来处理较之作为违约处理更有利于保护患者的权益,对患者实现更为充分的赔偿,同时亦能够加重医疗机构的责任,并且由于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和起诉违约相比起诉侵权并没有给患者增加额外的诉讼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