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聚文发现,主治医生在给彤彤施行手术中,没有使用必需的监护设备进行监控,违反了手术规范。当时,自己和医院签订的麻醉同意书上写的是硬膜外麻醉,而在手术中,医院用的却是连续硬膜外加静脉复合麻醉方法。
事发后,医院方面试图与赵聚文协商解决赔偿事宜。但赵聚文认为,医院在诊断与治疗上均存在严重过错,拒绝协商。
随后,赵聚文夫妇将第一人民医院起诉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46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一项即达100万元。
对此,赵聚文说:“再多的赔偿也换不回女儿,我是想通过法律给女儿讨个公道。”
不久,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庭审中,医院称,彤彤的病历失窃,因此,乌鲁木齐市医学会在缺乏原始病历的情况下没能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但赵聚文说:“为什么别人的病历没有被盗,偏偏是彤彤的病历被盗了?即使原始病历丢了,复印病历加盖医院的公章一样具有参考价值。”
为此,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依据复印的病历进行法医学鉴定。2005年9月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接受了天山区人民法院的委托。2005年9月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出具了法医学鉴定书。
法医学鉴定书从彤彤的死因、确诊“急性阑尾炎”的错误、术中复苏时没有严密观察病情、术中抢救不及时、抢救措施错误、非法变更麻醉方法、没有进行必要的术前准备工作、没有将术中切除的阑尾送做病理检验、“病历记录”无真实性、无抢救医嘱等9个方面进行鉴定,并罗列出医院的9大过错,最终的鉴定结论为:死者彤彤在不应当被实施的手术中,因医师未按常规进行必要的术前准备工作、术中又非法变更麻醉方法并且不严密观察病情未能及时发现死亡(发现时患者已经进入临床死亡期)、抢救时既不及时又实施错误的复苏措施等直接导致患者产生脑死亡病变及并发症而死亡。而且,医院的病历资料多处无真实性。
拿到这份鉴定书时,赵聚文终于得知了女儿死亡的真相。他告诉记者:“医院怎能拿孩子的生命开玩笑呢?这可是一条鲜活的生命呀!”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之女被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急性阑尾炎入院做手术,因被告的严重过错导致彤彤死亡。在原告提出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时,被告第一人民医院称原始病历被盗,致使医学会无法作出鉴定。经依据复印病历进行司法鉴定,得出结论为,死者彤彤因医师诸多严重不负责任的过错直接导致死亡,故被告第一人民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本案中,造成彤彤死亡的原因在于第一人民医院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彤彤的死亡,给原告身心造成严重伤害,对此,被告应承担适当金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据此,2006年12月下旬,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第一人民医院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80余万元,其中精神抚慰金一项为3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