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昨日开始审议侵权责任法草案。
据介绍,大量的侵权行为都伴随有精神损害,但我国现行法律对精神损害的赔偿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昨日开始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首次以民事立法的形式,对精神损害如何赔偿作出了具体规定:“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造成死亡的,受害人的近亲属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造成残疾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故意侵害他人人格权、身份权,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有关专家指出,精神损害赔偿在中国立法过程中逐步得到确立,说明立法者非常关注受害人精神层面受到的损害。
实际上,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民法理论界及司法实践中已经逐渐对精神损害赔偿进行理论和审判探索。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规定了对侵害公民人格权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方式。草案明确规定,我国侵权责任制度实行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企业经营者没有过错也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的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动物饲养人的赔偿责任。如有人故意逗狗或打狗而被狗咬伤,这种情况下,饲养人可以免责。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除外。
●幼儿、儿童在幼儿园、学校受到人身损害,幼儿园、学校将要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除外。
能不能让学校承担小孩在校的所有责任呢?有专家认为,这样也不合适,一些学校因害怕担责任甚至连体育课都不敢上,这对小孩的成长不利。
●因环境污染造成他人损害的,排污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排污符合规定标准,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排污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专家指出,这表明环境污染责任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这对推动环境保护、建设生态文明具有重要意义。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作业人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是指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草案规定,核材料和核设施、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核材料和核设施、民用航空器的经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除外。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车主明知借车人没有驾照或喝酒了,仍然把车借给对方,这种情况下如发生交通事故,车主也将承担一定的责任。
据新华社电 昨日审议的专利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对未依法经保密审查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
对保密审查的具体工作程序,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后提出,保密审查的具体办法可由国务院在专利法实施细则中作出规定,与专利法同步施行;对未经保密审查向外国申请专利,除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的应依照专利法和保密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对以该项发明创造向中国申请专利的,不应当授予专利权。
此外,修正案草案还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我国现行的《专利法》自1985年开始施行,此前曾进行过两次大规模修订。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查处涉嫌假冒专利的行为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资料,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扣押。
草案同时指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这些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修正案草案明确,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据新华社电 侵权责任法草案意味着我国将进一步完善侵权法律制度,以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目前,我国经济社会正处在高速发展时期,社会生活速度明显加快。近年来,产品缺陷、机动车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环境污染等致人损害的民事侵害时有发生,法院审理的侵权案件也逐年增多。最高人民法院统计显示,各级法院去年受理的侵权案件超过87万件。
“物权法、合同法设定了民事权利,而侵权责任法突出了对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救济和保障功能。”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利明指出,随着个体权利的尊重和保护成为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必然趋势,现代社会强化了对于“人”的权利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