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林与赵英于1988年结婚,1994年生下一子。后因夫妻关系不合于1996年经法院调解离婚,该调解书中确认儿子归张林抚养,赵英自1996年4月起每月付抚育费200元。离婚后,张林无论是生活上还是精神上都对儿子倍加疼爱。但随着孩子的逐渐长大,张林发现儿子的长相一点也不像自己,这让张林心生笃疑。今年1月,张林带着儿子在医院进行了亲子鉴定,结果居然是张林不是孩子的生物学父亲。这个结论让张林经受了致命的打击,没想到自己辛辛苦苦养育的孩子竟然不是亲生儿子,这让张林无论是从事实上还是精神上都无法承受。于是,张林找到前妻赵英了解事情真相,前妻最后终于告诉张林,孩子的亲生父亲其实是一个叫高源(化名)的人。
张林认为,赵英和高源的行为给自己的身心造成无法弥补的精神创伤。为此,张林告上法院,要求赵英和高源赔偿其因没有义务抚养孩子所支出的抚养费、医药费、教育费302200元,并赔偿精神抚慰金20万元。
对于前夫的起诉,在法庭上赵英表示,在正式亲子鉴定作出后,她愿意依法承担责任。而另一被告高源却没有发表具体答辩意见。
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张林申请进行亲子鉴定。法院委托某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进行亲缘关系鉴定,该所最终出具鉴定书,写明结论:不支持张林是孩子的生物学父亲,不能排除赵英是孩子的生物学母亲(赵英与孩子具有亲生血缘关系的相对机会为99.99%以上)。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之间有互相忠诚于对方的义务,本案被告赵英在其与原告张林婚姻期间生育一子,后经鉴定该子并非与原告张林具有血缘关系,后在双方离婚后,该子亦由张林抚养多年,被告赵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张林带来的物质上及精神上的损失,具体赔偿数额,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当地生活水平、双方现有经济状况等因素,予以酌定。由于原告张林及被告赵英尚不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被告高源的过错,亦鉴于现有法律规定的实际情况,故对于原告张林要求被告高源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赵英返还张林抚养费15万元并给付张林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孩子由赵英继续抚养;驳回张林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