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后,医院向海南省医学会申请重新鉴定,海南省医学会于2009年8月26日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为该医院在产科方面及儿科方面都存在问题,而问题的发生主要是因为医方自身技术水平及抢救设施条件有限所致,但由于患儿在生命体征平稳的状态下转回病房直到家属发现异常死亡的间隔时间极短,不能排除其他意外死亡的可能(如呛奶后食管返流),依目前各方陈述的情况和提供的材料不足以判定患儿死亡与医方过失行为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不属于医疗事故。
董女士夫妇认为该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对新生男婴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遂将医院告上法庭,请求赔偿298092元。
去年6月2日,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法院认为,医方的过失行为不是导致董女士之子死亡的主要原因,因此可适当减轻医方的赔偿责任,故医方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董女士夫妇均为农业户口,二人之子的死亡赔偿标准应参照海南省交警总队出台的《2008-2009年度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农业人口标准进行赔偿。法院判决三亚某医院应向董女士夫妇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3549.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