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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吸虫病防治条例-法律责任思维导图

风雪夜人归
2023-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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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吸虫病防治条例-法律责任
中药/药学理论
药事管理与法规
药事管理法规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法律责任
血吸虫病防治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血吸虫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开展血吸虫病联防联控的;(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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