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因为双侧输卵管出现积水2个月,选择沈阳某医院治疗。在住院观察阶段,医院为她实施双侧输卵管积水腹腔镜下输卵管整形术,手术中发现王女士左侧输卵管未见异常,右侧输卵管存在异常,左侧卵巢存在2×2厘米以下的小囊肿。
当时,医生未经患者本人及患者委托人授权,对患者的左侧卵巢囊肿实施切除术,左侧卵巢其它正常组织也一并切除。王女士术后左侧卵巢消失,并且完全丧失正常孕龄妇女的性生理周期、持续停经。为此,王女士多次找到医院要求给个说法。
医院认为,诊断和手术方式正确,只是手术自愿书存在笔误,提出按照轻微责任给予经济赔偿。王女士认为这是一起严重医疗事故,将医院起诉到和平区人民法院。
经医院申请,法院委托沈阳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专家鉴定组的意见及鉴定结论为:术中探查发现左卵巢囊肿,实行切除术不违反医疗原则;术后超声提示左卵巢未显示,不能作为左卵巢消失的依据。术后患者月经稀发,不排除与手术创伤有关,但月经稀发的影响因素较多。
医疗鉴定认为,医方存在以下过失:术前告知不具体、不详细;术中发现左卵巢囊肿,切除前未征得患者的同意,未履行告知义务,影响了患者的知情选择权。医方的过失与患者的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负轻微责任。
王女士对沈阳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申请到辽宁省医学会再次鉴定,而第二次鉴定结果与第一次基本相同。
对于这次手术的影响,记者采访了一名专业医生。这名医生谈了自己的看法:女人失去一个卵巢,仍然可以正常有月经并怀孕。但如果是他做这个手术,肯定不会轻易切除患者的左侧卵巢,因为患者的右侧输卵管存在异常,可能影响到卵子的着床。切除一个卵巢,而另一侧输卵管又有异常,那么可能影响患者今后的怀孕。
这名医生说,临床上对王女士这种情况,一般采取保守治疗的方式,也就是尽可能保留左侧的卵巢,这样将有利于王女士的怀孕生育。
庭审中,王女士说,卵巢对于女人极为重要,医方严重侵犯了她的生命健康权。手术后她的身体出现很多变化,给她带来巨大的痛苦,在身体和心理上都造成了巨大影响。医院的态度让她很难接受。对于医院方面提出的“愿意按轻微责任给予经济赔偿”的说法,王女士认为这恰恰说明了医院方面已经承认自己的事故行为。
院方认为,选择手术方式是正确的,已经向王女士交代过手术方式。院方承认手术自愿书存在笔误,并认为笔误是非直接医疗行为,不能据此定性事故。
法庭认为,经沈阳医学会和辽宁省医学会鉴定,认为王女士的闭经原因是多方面的,被告的医疗行为构成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因此医方在治疗的过程中存有过错,王女士的月经不调及闭经不能排除不是被告的医疗行为造成的。由于被告在本次事故中负轻微责任,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
主审法官告诉记者,医学会看似中立,但它的正常运转仍然要靠医疗卫生系的支持,可能与医院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医学会不能得罪医疗卫生系统,同时,医学会中的专家,全部来自于医疗卫生系统的医生,虽然鉴定时可以相互回避,但专家之间及专家与各大医院之间相互熟悉,有一种心照不宣的默契。在这种环境下产生的鉴定结论,其公正性可能受到影响。另外,关于鉴定人的法律责任规定得笼统,没有可操作性,导致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对鉴定结论不用负担什么责任。
王女士就诊前能够正常怀孕,手术后自述月经稀发,一直无法怀孕。对此,医学专家在鉴定报告中提出原因是多方面的,没有进一步的解释,有避重就轻之嫌。但由于医疗领域是一个专业性极强的领域,法官无法判定医疗事故,只有依据鉴定结论进行认定。本案在判决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适当提高了医方承担的责任比例,如果完全依照医疗鉴定结果,恐怕还达不到30%的赔偿责任。
有关人士认为,为了解决“自己人鉴定自己人”的弊端,可以尝试建立以司法为主导的医疗事故鉴定体系,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专家库,由法院随机确定鉴定专家组成员,保证医疗鉴定的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