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洪水认为尚志市卫生局做出的鉴定结论不合理,希望能够重新鉴定。他向尚志市卫生局索要邱兆梅的脏器,卫生局让他去尚志市公安局询问,得到的答复是那些脏器已经被销毁。
尚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尚志市公安局接受尚志市卫生局的委托进行尸体解剖,并提供脏器做病理检验,出具了鉴定结论,履行了职责。卫生局是委托单位,按照公安机关物证鉴定的有关规定,委托单位应在领取鉴定书时取回检材。尚志市卫生局是本次鉴定的委托单位,其有义务领取邱兆梅被提取的脏器或告知死者家属领取脏器,但其未按时领取检材,也未能证实履行告知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张洪水一家因此造成精神痛苦,委托单位应予以赔偿。故判决尚志市卫生局赔偿张洪水精神抚慰金5000余元,加交通费等费用共计近6000元。
判决下达后,张洪水认为精神抚慰金的赔偿过少,而且还提出误工费等赔偿要求。尚志卫生局同时也不服判决,认为脏器的丢失是张洪水家人未能及时领取造成的,脏器也是被公安机关销毁的,他们不应该承担责任。双方当事人同时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市中院在审理后认为,法律对尸体完整性的保护,是对人生前的延伸保护,保护的是人的生前形态的身体利益。本案尚志市卫生局未尽妥善的注意义务,导致张洪水的亲属部分脏器丢失,造成人体特征形象的损毁,无可质疑地给张洪水精神造成终身痛苦,其精神损害是显而易见的,必须给予抚慰。张洪水提出的精神抚慰金过少的要求,与法无据。因为精神损害终究是法律意义上的、相对的。赔偿额度要考虑当前社会普遍生活水准,参照当地人均生活费标准及社会承受能力。同时赔偿误工费等的要求也不合理,所以中院对双方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均予以驳回,维持了原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