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管理 第七条 申请生产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一)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生产企业(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三)有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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