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张老太的突然离世,其家属悲痛万分,他们认为张老太的死亡与诊所的处理不当有关,因为诊所使用非法技术人员开处方,对患者没有进行及时抢救,导致张老太吐血身亡,遂将诊所起诉到江南区法院。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张老太的死亡与诊所的医疗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以及诊所是否存在过错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诊所申请了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但由于没有张老太的尸检(包括尸解资料及病理切片资料),鉴定机构无法确认其大出血部位及出血原因,故无法确定张老太的死亡与诊所的诊疗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也无法确定诊疗过程是否存在过错。
法院审理认为,由于诊所没能举证证实其自身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其与张老太死亡后果不具有因果关系,属举证不能,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以此推定诊所在对张老太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与张老太死亡的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因此,张老太的家属主张侵权损害赔偿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给予支持。
鉴于张老太年事已高并自身患有癌症,属高危重症患者,虽已施行手术,但仍需后续治疗,其选择在技术条件有限的诊所治疗与实际发生的死亡结果之间事实上存在一定的或然性,法院酌情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分担责任,即由被告诊所承担损失后果的80%赔偿责任,其余20%损失由张老太自行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就是对医疗侵权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也就是说,如果患者将医院推上被告席,则医院必须首先证明自己“清白”,即没有发生医疗过错。
规定的制定,主要考虑到医疗知识专业性强,患者理解认识都有困难,很多术语更是不清楚。同时,患者也很难掌握到什么证据。即使知道了,取得证据的可能性也甚微。为此,《证据若干规定》规定了医疗侵权诉讼实行举证倒置,这不仅大大减轻了患者的负担和压力,而且就证据和取证的特殊性而言也完全顺应了实际情况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