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周至县是出血热疫情的高发区,政府十分重视这里出血热的防治。接种疫苗可以说是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的首要任务。
02年10月,周至县防疫站的工作人员来到了禄护仓所在的村子——周至县九峰乡起良村给群众打疫苗。村里广播宣传10~60岁为接种对象,还可预防感冒。禄护仓一听,就给自己的儿子禄鑫打了疫苗,谁知可怕的噩梦从此开始。
当时11岁,打完针的第三天即出现全身发肿,禄护仓赶紧带儿子去西安市儿童医院就诊,诊断结果为肾病综合症。在排除了43个可能引起肾病综合症的原因后,接种疫苗成了最大的可能。
的儿子怎么就病了,一家人很是疑惑,放佛天塌下来一样。
被确诊为肾病综合症后,禄护仓就投诉到周至县卫生局,2002年,该局出具了《关于禄鑫接种出血热疫苗引起纠纷的处理意见》,给出的结论是:禄鑫患肾病综合症与接种出血热疫苗无关。
省卫生厅得出的结论是:“周至县卫生防疫站给患儿禄鑫接种三针出血热疫苗符合接种程序,操作无误。接种出血热疫苗时禄鑫尚不足12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有待进一步调研。目前没有客观和可靠的证据证明禄鑫所患肾病综合症与接种出血热疫苗直接相关。”
接种程序,操作无误就一定不出问题吗?该结论显然有为卫生部门释疑之嫌。
仓先后作了5次鉴定,每次的结论都是一样的。2003年底,在卫生部专家的指导下,陕西省疾病控制中心得出了:“没有客观证据证明与疫苗无关。出血热疫苗虽然不是导致肾病综合症的直接原因,但在确定接种对象上考虑欠周。”这个结论比前两次进了一步,终于开始承认有问题。
由于这些带有明显袒护和模棱两可的鉴定,导致了禄护仓8年维权,让孩子错过了最佳治疗期。
仓无奈地说:“那段时间借钱借不上,眼看娃药没了,把我整的没办法,我想过跳楼,还跟我媳妇服毒,都被救了。”
2008年10月,西安交大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一份说明,上面写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双价肾综合症出血热疫苗的抗原总量和综合抗体都是Ⅰ型肾综合症出血热疫苗的2倍,禄鑫不应该在28天之内就接种3针。接种量过大,会形成一种中等度大小的可溶性免疫复合物,不易被单核、巨噬细胞吞噬,也不易被肾小球滤除,沉积于组织而致病。禄鑫接种时不足12岁,在28天内接种3针,注射量过大,导致三型变态反应,造成免疫复合物沉积于肾脏组织,成为原发性肾病综合症,因此,接种出血热疫苗和禄鑫所患肾病综合症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004年,禄护仓去周至县法院起诉,一审被驳回。之后上诉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要求厂家浙江天元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作司法鉴定,被厂家拒绝。最后,周至县法院判决被告周至县防疫站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共计4万5千多元,浙江天元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
2005年到2010年,禄护仓又先后起诉了6次。2009年,禄护仓含泪向周至县法院控诉:“从2002年以来,两被告为逃避责任,昧着良心多次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供伪证和虚假材料,从未向原告提供救助和帮助,这无异于对原告进行故意伤害,导致原告病情再三延误治疗,到了需要肾脏移植的地步。”
2010年3月,禄护仓上诉到西安市中院。6月2日到审限,该判了,但是法院一直拖着。法院说,让他给孩子做了肾移植后,再来报销钱。可是肾移植那么大一笔钱,禄护仓从哪儿筹呢?8月17日,西安市中院下发了判决,禄鑫获赔9万多元。厂家负主要责任,周至县防疫站负连带责任。
浙江天元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血热双价灭活疫苗是经过药效、病理、毒副安全等项试验后,于1999年8月4日经国家药监局批准试生产的,并进入四期临床实验,对给药的剂量、途径、程序及免疫持久性进行为期两年的实验。2001年6月5日,国家药监局对接种的剂量、程序和使用说明书(草案)进行了修改,将基础免疫减为两针,即将原来的双价三针减为双价二针,将原来的0、7、28天三针接种改为0、14天接种的两针后允许生产。
记者在2002年浙江天元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的出血热疫苗的产品外包装上看到,双价三针和双价二针疫苗使用都是国药准S19990020。禄鑫所使用的双价三针疫苗,有效期是2003年,无生产日期。然而按照2001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中国生物制品规程》,当时根本不存在双价三针。也就是说,2002年该公司使用的是临床实验的过期疫苗。
2010年西安市中院二审开庭时才提供出来,周至县防疫站将这些隐瞒了9年。这时禄护仓才知道当年周至县防疫站给他儿子打的是过期疫苗。西安市卫生防疫站的市卫防发【2002】77号文件里明确指出严禁使用过期疫苗,严禁将疫苗用于临床治疗。既然这样,周至县防疫站为何使用过期疫苗?
禄护仓向当时的法官童超递交了申请书,要求法院依职权调取国家药监局2001年6月5日下发给浙江天元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说明书的批文,遭到拒绝。
记者从一位知情人士那里了解到,当年给禄鑫打针者系周至县防疫站工作人员张红梅,此人是从周至县酒厂进入周至县防疫站工作。起良村防疫站的工作人员黄维武说:“张红梅给禄鑫打了第一针,走的时候把第二针和第三针给我留下了,由我来接种。”
有媒体曾经报道过,有人在注射该厂的出血热疫苗后出现健康异常状况,其中一位还不幸去世。
2006年9月,西安市长安区52岁的村民曹丽英注射出血热疫苗20分钟后出现头晕、呕吐症状,两天后昏迷,按国外的标准已经是脑死亡了。曹女士注射的就是该厂生产的双价肾综合症出血热灭活疫苗。
8年来,禄鑫在西安肾病医院住了12次院,他无法像正常孩子一样去上学。为了给孩子看病,禄护仓已负债累累。他和老伴都没工作,靠乡上给办的低保生活。因为经济拮据,禄护仓自学法律打官司,还为别人代理案子。
禄鑫目前病情严重,已到了肾衰竭,需要进行肾移植。禄护仓说,他只希望法院能公正判决,让他得到应有的赔偿,给孩子尽快进行手术。他更希望国家相关部门严查这家疫苗生产企业,让更多人安全接种疫苗。 截止记者发稿时,厂家和禄护仓除了在选择由哪家医院做肾移植手术上有分歧外,其他已达成一致。
每年从省卫生厅,到市卫生局,到地方政府,各级都有文件下发,都有目标、责任考核、责任追究等。可是到了基础防疫站,就都变成了一纸空文。 如周至县防疫站的疫苗接种员张红梅缺乏行医人员应有的医疗知识。何以就能去接种疫苗?
作为直接领导者周至县防疫站站长高方海,至今仍在领导岗位上,毫发无损,追究制也是有名无实。
就在将要发稿时,记者又接到西安市户县涝店李尊伟的投诉,称其2岁半的孩子在注射疫苗后出现异常不良反应,诊断为急性播散性背髓脑膜炎。李向县卫生局提出索赔100万元。
看来,西安市在疫苗接种上存在问题不少,禄护仓的儿子又一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注射剂药品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器官组织损伤或其他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很明显,造成事故的有关人员应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对此,记者将密切关注,追踪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