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2年4月初,家住六合区的退休工人王彦(化名),因患颈椎病前往当地一家医院治疗。经诊断,王彦的病情需要进行手术。手术后10天,王彦感觉自己双上肢剧烈疼痛,肩部内侧向下疼痛,导致小便要依靠导尿管。4月23日,王彦出院后发现双手麻木。右半身麻木关节疼痛,左上肢疼痛,并且右下肢疼痛行走无力。王彦随后前往多家医院治疗,但仍不见好转,并出现截瘫症状。
王彦认为,自己的伤痛是由当初初诊医院治疗不当造成的,耽误了治疗时机,医院应该对此承担责任。不久,王彦将初诊医院告上法院要求索赔41万余元。
六合区法院受理此案后,于2003年3月24日依法委托南京医学会,对王彦的病例进行医疗事故鉴定。鉴定结果为,王彦的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王彦不服,又向江苏省医学会申请鉴定,鉴定结果显示,该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院方应承担主要责任。
据此,法院根据《民法通则》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判决王彦的初诊医院向其支付各项损失14万余元。
【胜诉者说】王彦:我是一名普通退休工人,收入不高,家境也不算富裕。发生这样的事,对我来说,无异于“晴天霹雳”。
刚开始我准备状告医院时,并没有抱多大的希望。但是自从向法院提交了诉状后,法官热情服务的态度和公正执法的精神打动了我,更使我坚信法律的公正。省医学会鉴定下来后,法院依法判决我胜诉。我知道,法律是公正的!
现在对于我而言,最大的体会在于:发生这样的事不要怕,有法在,就一定能通过法律的途径解决问题! 本版撰文通讯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