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人向福州市中院申请再审。法院为此还专门召开了再审听证会,倾听双方意见。
由于此案较复杂,福州市中院直到几天前才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书上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发生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此,再审申请人应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某大医院或福建省卫生厅主张权利,或向检察院、法院提出告诉。本案诉讼时效期间最后一次于1988年1月12日发生中断,此后申请人没有充分的证据表明有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因此,再审申请人丧失了享有该民事实体权利的胜诉权,驳回其再审申请。
“明明这20多年来我们全家人耗尽心血,不停地向各部门反映情况,光反映材料和各部门的回复信就收集了几大本,为何法院对这些证据都不认可呢?姐姐张晓宏至今未婚,这些牺牲岂不是白费了?”张仁和的女儿张庆平昨天向记者表示,对这份裁定结果难以接受。
她向记者展示了两份盖有部门公章的材料。一份是福建省消委会“关于张仁和与某医院医疗纠纷案到该会投诉情况的证明”。这份材料证明,张晓宏于1988年6月起到该会投诉,诉医院错将张仁和的好肺当病变的肺切掉,要求该会协助追究医院的相关责任。并且此后至2004年的3月15日和清明节,张晓宏每年都到该会活动现场和该会办公室投诉,提出同样的要求。另一份材料是鼓楼区检察院于2005年出具的“有关张晓宏来访受理情况”的材料。该份材料称:张晓宏于1986年5月31日,到该检察院控告医生苏某某将张仁和的好肺切除,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院为此展开调查,于1997年11月查结,并口头通知了来访人。
张庆平说:她们并不是要向这家大医院索要巨额赔款,只是希望该医院能够真诚地向受害者家属书面道歉,可就是这么简单的要求历经20多年仍无法实现。她表示,她和家人还会继续向上级法院申诉。(福州晚报 记者 陈鸿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