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5月25日21时,在广东台山市赤溪打工的贵州农民工符开波(35岁)因咽痛半天到赤溪镇卫生院就诊,卫生院予以输液治疗。23时30分诉感不适,突然跌倒。经抢救无效于2004年5月26日0时10分死亡。
2004年7月5日广东省台山市公安局对死者符开波进行了尸体检验,结论为符开波符合因静脉输注头孢噻肟钠或地塞米松或阿米卡星引起过敏性休克死亡。
2004年9月,死者亲属向江门市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经鉴定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
此后,符开波的亲属对纠纷的处理一筹莫展。他们通过医疗纠纷律师网向宋律师咨询,根据宋律师的建议申请了司法鉴定。鉴定结论认为卫生院存在5方面的过错,且符开波的死亡与卫生院诊疗行为过错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符开波的亲属通过互联网委托宋律师代理诉讼。宋律师将拟定的起诉状等法律文书通过电子邮件等发送给委托人,由委托人到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提起了医疗损害赔偿诉讼。向卫生院索赔52万余元。
至此,宋律师尚没有同原告方见过面。7月4日的开庭将是律师和原告的首次相见。
本案贵州农民工的死亡赔偿金能否适用广东省城镇居民的计算标准将成为关注的焦点。近时期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相关审判指导意见加大了对受害人,尤其是对农民工的司法保护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