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云南省法庭科学技术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昆医附二院为王家谷所提供的医疗服务符合医疗原则;王家谷死亡后未行尸体解剖检验,死亡原因不能明确。
“虽然在老人拍摄的腹部X线片中显示有金属物,但该金属物并非手术刀,家属认为医院将手术刀遗留在老人体内证据不充分,不予采信。且经鉴定医院不存在医疗过错”,昆明中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老人家属的诉讼请求。此案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对于老人火化的骨灰中出现了手术刀的这一事实,法院认为因家属所指向的是医院的医疗行为所致,故此案仅围绕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来进行审理,法院依据鉴定结论认定医院在施行手术的过程中未遗留有手术刀在患者腹腔内,判决家属的诉讼主张及请求不成立。
孟静,毕业于云南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现任昆明中院民一庭审判长,二级法官。多次被评为昆明市法院系统“办案能手”、“先进法官”、“优秀裁判文书奖”,所承办的案例连续四年入选“精品案例”。
本案系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分配和证据的分析认定较为熟练把握和运用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审理的亮点在于:鉴定人出庭接受双方当事人质询,并对鉴定结论的形成作出说明,提高了鉴定书的证明力;合议庭依据证据规则的规定,在鉴定机构证明医院没有医疗过错的前提下,将证明责任转移由原告承担,体现了平等保护的理念。本案对医疗侵权纠纷实行的过错推定、因果关系推定、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所作的探讨,对医疗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研究具有积极意义。
一审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邵坚;审判员:孟静;人民陪审员:苏平。
法官当处中立地位,对案件证据和事实作出不偏不倚的认定,方能公正地适用法律、对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法进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