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后,郑某家属了解到,李某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但李某不能证明自己经过县级卫生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而郑某死亡后,为他注射的狂犬疫苗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也无法查明。
郑某去世后,由于协商不成,郑某的丈夫及父母子女,以李某非法行医和违法经营疫苗为由,把李某告到中牟县法院,索赔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4万余元。
今年年初,中牟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李某表示,他给郑某注射狂犬疫苗是无偿帮忙,并且注射过程中无任何过错,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不同意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郑某被狗咬伤后,到李某处打狂犬疫苗,双方形成了一种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李某应该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为郑某提供医疗服务。而李某明知自己没有经过县级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情况下,不该违规给郑某提供医疗服务,而应该告知郑某到正规的疫苗接种单位接种狂犬疫苗。
另外,郑某应该到正规的疫苗接种单位接种疫苗,不应该为了省事、省钱或者其他何种原因到李某处接种。
据此,法院作出判处,对郑某因狂犬病死亡,李某应承担1/4责任。
法官冉满仓,郑州大学法学学士,中牟县法院审判员,已主审民事案件300余起。
“由多个原因导致一个结果的案件,应该综合考虑各原因和结果之间的关系,导致结果的可能性大小等因素。”冉满仓说,本案中,导致郑某患狂犬病死亡的原因,除了上述李某违规注射疫苗外,法院判决还综合考虑了以下三个因素:
一、郑某是被狗咬伤。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由狗的主人承担民事责任。但本案的狗系无主动物,该部分责任如果由李某承担,明显有失公平,不能由李某承担。郑某本人也可能存在没有注意保护自己的过错或过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二、疫苗质量是否存在问题。李某给郑某打的狂犬疫苗是某医药公司业务员送去的一人份疫苗,双方均没有保存疫苗的任何信息,疫苗的真假及质量是否因运输、储藏存在问题无法确定。在这一点上,双方均不能提供有效证据,应当各自承担相应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三、郑某自身抵抗力和治疗期间处置妥当与否。从理论上讲,疫苗也不是对所有人都有效。打了疫苗后能否产生抗体,也与伤者自身的抵抗力及饮食等生活习惯有关系。本案不能排除郑某患狂犬病与其自身抵抗力和治疗期间处置不当没有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