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老城区法院依法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医院对该男子之死负全部责任,并向死者家属赔偿各种费用23万余元。这一判决结果的背后隐含着什么样的案情,又能给各医疗机构什么样的警示?
今年5月2日13时40分左右,偃师籍男子段某正在市区道北石油路一汽车修理店等候修车,突然感到一阵心悸和胸闷,于是赶紧给自己的弟弟打电话求救。弟弟迅速开车赶到现场,马上意识到段某可能是突发了心脏病。考虑到此病发病急、变化快,弟弟来不及多想,立刻把段某扶上车,送往距离现场50余米的洛阳平民医院抢救。
车到医院后,弟弟将段某搀扶到急诊科,由医院工作人员柴某负责接诊。当时,段某已是颜面潮红,口唇发干,精神状态极差,柴某向他询问了病情、摸了脉搏、测了血压、看了眼睛,同时写出了门诊病历。在急诊科停留的15分钟里,段某没有用药,大脑清醒,尚未出现病危状况。
随后,由于需要做心电图,柴某和另一名护士用轮椅车把段某送往相距百米的住院部3楼病房。但就在途中,段某已感到胸部难受,催促护士快行,而据住院病历记载,“当轮椅车推到住院部3楼病房门口时,段某突然意识丧失,小便失禁,急查发现其心音消失、血压及大动脉搏测不到,立即将其抬到病床上平卧……抢救50分钟后,心跳、自主呼吸尚未恢复。征得家属同意,于15时30分停止抢救,宣布患者临床死亡。”
段某的骤然离世,令妻儿伤心不已,而对医院“段某为冠心病猝死”的诊断结论,他们更是觉得难以接受。因为他们隐隐约约地感到,医院的诊疗行为出现了一些不当,贻误了最佳的治疗时机,这才导致了段某的死亡。
事发几天后,段某的妻儿意外获悉了一个让人震惊的“秘密”:在段某生命的危急关头,负责为其接诊的柴某竟然没有医师资格!
“都说人命关天,医院这不是拿人命开玩笑吗?!”7月27日,段某的妻儿向老城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洛阳平民医院严重违反国家医疗法规、违反诊疗护理规范,最终导致段某不幸死亡的严重后果为由,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28万余元。
老城区法院同日立案,随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审理中,段某的妻儿作为原告提交了门诊、住院病历和录音资料等证据,证明柴某没有医师资格,却对段某进行过不当诊治的事实。原告诉称,心脏病患者本应平躺静卧,医院却用轮椅车送段某去病房,途中出现了颠簸;在段某的心跳停止后,医院缺乏必要的电击设备等帮助其恢复心跳,导致其死亡。故医院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作为被告的洛阳平民医院则辩称,段某突发心脏病后,应当就地平躺,等待医院救治,而其亲属不懂医疗常识,将其搀扶到医院,从而加重其病情。段某到医院后,医院在其没有挂号、购买病历的情况下,就对其进行了救治。医院的抢救是及时的,护理是正确的,不存在延误患者最佳治疗时机的情况。
医院还辩称,柴某虽然没有医师资格,但可以在专家指导下书写诊断书,医院不存在违反医疗法规、违反医疗护理常规的情况。段某的死亡是因其自身疾病引起的,医院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求。
几番唇枪舌战过后,本案的争议焦点被确定为:医院对段某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又应该承担多大的赔偿责任?
老城区法院审理认为,医院作为救死扶伤的专业机构,应以挽救患者的生命为天职。而当段某因患心脏病到洛阳平民医院治疗时,医院却让一个没有医师资格的工作人员柴某负责接诊,其行为丧失了一个医疗机构最起码的职业道德,对患者的生命极为冷漠。在接诊过程中,医院处置不当,贻误了最佳的治疗时机,最终导致段某死亡。
综合看来,医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规定,具有明显的过错。医院称其对段某的治疗没有过错,证据不足。因此,医院应对段某的死亡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11月13日,法院依法且酌情做出了本文开头的判决。
本案主审法官刘军杰认为,这是一起十分典型的医患纠纷案,其典型表现就是作为被告的医院接诊人员竟然不具有医师资格;与同类案件相比较,本案审结得也非常快捷和果断,其决定性原因也正在于此,要不然,案件审理很有可能会变得更加复杂和漫长,判决结果也更难预料。
刘军杰说,就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医院曾向法院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但后来接受法院委托的洛阳市医学会审查认为,由于柴某没有医师资格,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的有关规定,决定不予受理本案的鉴定;医院随后还向法院提出了司法鉴定申请,但法院也同样以这一理由不予受理。这就足以引起所有医疗机构警醒:在医疗器械和医疗技术日益完善的今天,医护人员本身更应当符合法定的资格要件,否则,医疗机构很有可能为这一“先天不足”而自吞苦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