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去这家医院检查了4次,没有一次说有问题的。这难道还不是医院的责任吗?”晓玲夫妇把矛头直指某医院。
据了解,2009年8月11日,晓玲到某医院就诊,进行孕产期保健检查。同日,医院为她做了超声诊断等检查,超声诊断结果为:早孕活胎(符孕7周+4天)。随后,晓玲根据医嘱,定期到某医院进行包括超声、彩色多普勒超声等各项孕产期保健检查。其间,医院均告知他们胎儿情况正常。
记者了解到,在2009年10月、2010年2月、2010年3月的几次超声诊断报告中,医院方明确写明:胎儿四肢部分的切面可见。其中在2009年12月的超声诊断报告中,明确写明:胎儿四肢长骨可见。
据了解,医院开出的产前诊断服务是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晓玲夫妻俩认为正是由于医院没有对晓玲怀孕期间胎儿的情况作出准确诊断,不但未告知胎儿畸形发育的情况,反而告知了错误的信息,导致晓玲生育的儿子先天性残疾。
晓玲认为,这家医院的行为直接剥夺了他们一家所享有的知情权、生育选择权,同时也给他们一家造成了物质和精神上不可估量的损失。
据了解,《母婴保健法》规定,任何公民都享受选择生育健康婴儿的权利。生育选择权是指父母一方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双方,有生育或不生育子女的权利,包括生育男性或女性后代,是否生育先天性不健康的后代等。
这家医院觉得,对晓玲提供的是孕期保健检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常规操作规程,4次超声检查均符合相关规定,超声检查作为影像学检查,目前技术水平有限,尚不能完全发现胎儿畸形,胎儿左前臂缺失是先天发育所致,与医院的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因此医院不承担任何责任。
记者了解到,对于这次事件,经过第三方鉴定属四级医疗事故,医院方负轻微责任。
法院认为,尽管超声检查胎儿畸形有一定的局限性,受胎儿在宫内活动度、体位、羊水量等因素的影响,但是医院方在超声报告中描述“四肢长骨可见”过于肯定,属检查失误,存在过失,使晓玲一家失去了知情权,应承担一定责任。
最终承办法官通过坚持不懈的调解,晓玲和医院方最终达成调解意向,约定医院方一次性支付晓玲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婚生子残疾而支出的额外抚养费等合计人民币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