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一孕妇到当地医院寻求保胎,但却服用了接诊医生错开的孕妇禁服药,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据悉, 该院已对造成医疗差错的接诊医生、药房调剂人员进行了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当年晋升职称和评先选优资格,扣罚绩效工资;扣罚负有管理责任的医教科主任、妇产科主任、门诊部主任当月绩效工资和岗位津贴。同时,该院自愿承担全部责任,并向该孕妇赔偿3800 余元,包括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误工费、交通费等。
笔者也曾遇到类似案件:医方出现明显的医疗过错,但尚未造成患者损害。因为无具体法律法规针对此类情况,所以并不能说该医生触犯了法律法规。
但必须明确的是,在使用药品过程中,医方存在明显不符合诊疗规范的行为, 违反了医师执业规范,如《医生法则》、《医生用药手册》等。据了解, 医师执业规范要求医生在用药时应符合药品的用途、使用方法,尤其对特殊人群——孕妇而言,有的药物须慎用、禁用、忌用,医生在给患者开处方药时要特别审慎,综合衡量患者实际情况。
该案例中,当事医生在诊疗时存在明显过错,这种过失行为属于医疗过错,产生的后果可依据中华医学会的相关规定进行责罚;若对患者造成了损害后果,如导致孕妇流产,笔者认为,从法律角度讲,或将认定为三级医疗事故。而医疗事故罪是否成立,将依据医学会鉴定结果而定;此外,如果患者及家属选择继续保胎,那么,孩子出生后存在畸形的风险须由医患双方承担。
医方的医疗行为存在过失是肯定的,进行处罚也无可厚非。但其中,此案例中,对医院医教科主任、妇产科主任、门诊部主任同样进行了处罚。这本属于医院内部管理机制,各个单位内部条例经过公示,通过民主程序处理,各个成员都应遵守。
但笔者仍认为,对医教科主任、门诊部主任进行的处罚稍有不妥,医生开错药应对当事医生、相关药剂人员和所在科室进行处罚,最多涉及本科室主任及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但门诊部和医教科作为行政部门受到处罚则略显牵强。关键是,此案的特殊性在于,并未对患者造成严重损害后果,即未构成医疗事故,也不需要承担医疗损害责任。那么,对行政部门的处罚就显过分苛刻了。
现实中不能逃避的问题是,只要有医院就必然存在医疗纠纷,医生基本用药的过错,不能次次都处罚行政部门。如果连带行政部门负责人认为处罚过重,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医疗纠纷中最关键的是,医方过失的行为给患者造成的损害后果。该医院存在过错是肯定的,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院方虽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具体应承担责任的比例,要结合过错给患者和家属造成的损害后果来决定。赔偿金额也取决于当地生活水平及其他因素。
其中,笔者认为此案例不得不提的问题是,该事件给当事患者造成的精神损害。法律上将精神损害分故意施加的精神损害与过失所至的精神损害。前者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人格造成的精神损害,后者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违反合同约定义务而给他方当事人造成的精神损害。该案例中的医生明显因医疗行为过失给该孕妇造成了精神损害,我国立法和司法也规定,因侵权行为而造成的精神损害,受害人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具体的赔偿金额,也是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本案例中尚未提及该孕妇的年龄,如果是适龄妇女第一胎,以后还会再有怀孕的机会,精神赔偿可稍微放低;但如果是大龄妇女,存在以后可能不能再孕的情况,造成的损害后果严重,医方承担的精神赔偿也应相应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