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予批准: (一)不同申请人提交的研究资料、数据相同或者雷同,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在注册过程中发现申报资料不真实,申请人不能证明其申报资料真实的; (三)研究项目设计和实施不能支持对其申请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进行评价的; (四)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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