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12日18时许,喀什市民徐某因患系统性红斑狼疮等疾病转入位于乌鲁木齐的某医院风湿免疫病科。入院当晚,徐某头痛剧烈,不能入睡。某医院下达了二级护理医嘱,作一般性诊治。
9月16日晨,徐某出现舌头麻木,言语不利;9月17日晨,徐某左上肢瘫痪无力;9月18日,徐某发现新的皮肤紫癜,院方没有调整治疗方案;9月24日,院方请血液科会诊,血液科建议用丙种球蛋白及时“冲击治疗”,但院方未采纳该建议。9月25日,患者出现昏迷,左侧肢体完全瘫痪。
2013年12月11日,徐某出院后又在其他医院住院治疗4个多月。
“生病住院,越治疗越严重。”徐某认为,某医院延误了最佳治疗时机,导致他病情加重。2014年6月6日,徐某委托司法鉴定所进行伤病关系、伤残等级、护理期限等鉴定。
2014年9月12日,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某医院对徐某的诊疗存在过错;徐某目前左侧肢体偏瘫的后遗症与某医院2013年9月12日至12月11日期间对其的诊疗过程有因果关系;徐某脑梗死后遗症的损伤已构成IV级伤残。
之后,徐某向乌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4年10月10日,法院审理期间,某医院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2015年4月22日,乌鲁木齐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意见载明:“医方在治疗过程中延误了最佳治疗时机;医方的违规事实与患者目前的现状有直接因果关系;本病例属于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同年5月19日,法院组织医患双方到庭,某医院不服鉴定结论,提出由新疆医学会进行鉴定的申请。
2016年4月1日,新疆医学会作出鉴定,鉴定结论为:“本病例属于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