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事仲裁是指在诊疗活动中发生民事争议,医患双方当事人提请仲裁机构进行审理和裁决。一般认为,以仲裁的方式解决争端的主要优点,从程序性的层面上看,是效率较高,费用较省,较少繁文缛节和更为谨慎;从实质层上看,由于仲裁员的医学专长,裁决可望更为公正,“选择仲裁而不是法庭更有利于实现公平和正义,因为法官只盯着法律,而仲裁员讲的是公平” ;从心理学的观点看,仲裁员更为了解医疗行业传统和心理。此外,仲裁在较为缓和的气氛中解决争议,可以避免医患双方激烈的法庭对抗;审理具有保密性有利于保护患者的隐私等。
医事仲裁是指在诊疗活动中发生民事争议,医患双方当事人提请仲裁机构进行审理和裁决。一般认为,以仲裁的方式解决争端的主要优点,从程序性的层面上看,是效率较高,费用较省,较少繁文缛节和更为谨慎;从实质层上看,由于仲裁员的医学专长,裁决可望更为公正,“选择仲裁而不是法庭更有利于实现公平和正义,因为法官只盯着法律,而仲裁员讲的是公平” ;从心理学的观点看,仲裁员更为了解医疗行业传统和心理。此外,仲裁在较为缓和的气氛中解决争议,可以避免医患双方激烈的法庭对抗;审理具有保密性有利于保护患者的隐私等。
在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仲裁已经成为与诉讼制度并行不悖、相互补充的重要社会机制。例如,1960年日本东京医师会设立的医疗纠纷处理委员会就是专门处理医疗事故的医事仲裁组织。1975 年加利福尼亚州《医疗损害赔偿改革法》(MICRA)特别强调仲裁在医疗纠纷处理机制中的重要性。MICRA承认仲裁解决医疗纠纷的效力。仲裁委员会由退休的法官和律师组成,这些法官和律师都有丰富的处理医疗过失损害赔偿案件经验,他们会帮助受害者和医生或者医院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事实也证明,仲裁解决医疗赔偿纠纷会对医患纠纷双方都有利。[4]1997年,美国仲裁协会、美国律师协会以及美国医学会作为发起机构,联合成立了国家医疗纠纷解决委员会。国家医疗纠纷解决委员会通过实施“正当程序协定书”,来推进仲裁在解决医疗纠纷中的作用。据调查显示,美国85%的医疗纠纷都是通过仲裁和调解的方式解决。[5]我国台湾地区将“调解”和“仲裁”作为医疗纠纷处理的重要机制,地区“中央”还成立了专门的医事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