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型,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大量出现,急需法律予以规范,而法律的滞后性,加上现行制定法的结构条文不够明确严谨,不同的法官对其有不同的理解,致使相同事实的案件在不同的法院、在同一个法院的不同法官判决结果往往大相径庭。而典型案例筑就了法律与事实之间的桥梁,比抽象的法律条文,更能保证法律的统一理解,从而避免司法实践中因对法律的不同认识而导致的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出现。因此,建立案例指导制度有如下现实必要性。
第一、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近几年法院案件激增,大量疑难复杂案件、新类型的案件起诉到法院,而由于法律的相对滞后性,给审判增加难度,有的案件往往经合议庭评议后,提请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仍无法决定的请示上级法院,最后按请示精神处理,若另一法院遇到相关案件,如果未实行例指导制度,将一样重复上述的程序,浪费大量的司法资源,这无形中是对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如果我们实行案例指导制度,之后的许多同样案情的案件就不用花大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审理,也不需要再次提交审委会讨论,而可以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人员直接遵例作出判决,这自然提高了司法效率。 [1]如我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1999年,山东姑娘齐玉苓以9年前考上中专后通知书被人冒用为由向枣庄市中级法院起诉,二审期间,山东省高院向最高院请示,2001年6月28日,最高院作出了法释[2001]25号批复,明确指出以侵犯权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他人依据宪法规定享有的受教育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山东省高院根据批复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该案生效后,将对今后类似案件起到案例指导作用。
第二、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相似案件应当相似判决是一条实现正义的基本原则。与生俱来的抽象性和一般性,使得制定法必然具有某种刚性的活动余地,从而构成法官理解正义、当事人感受正义的障碍。” [2] “同案同判”是法之公平理念的基本要求。但是我国的法律过于抽象笼统,有时各法院之间,甚至各审判人员之间,对同一行为或事实的法律认定各不相同,定性和裁判也常常出现大相径庭的情形。而案例指导制度一旦赋予特定案例以参照的效力,提供可比性,则既可以为相同或类似的案件提供统一的司法标准,约束和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行使实现同案同判,进一步遏制司法或法官的徇私枉法行为,也可以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减少司法随意性。
第三、有利于实现案结事了。实行案例指导制度,对于类似案例的判决结果赋予一定的比照效力,通过查阅指导性案例,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很容易形成对诉讼前景的理性判断,采取理性的诉讼行为,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又因案例的公开性、可预测性和可比性,使“暗箱操作”、“法外断案”成为不可能,从而实现司法公正,还可“以看得见的方式”作为参照物发挥其论证“说服”效果,提高裁判的可接受性,赢得社会公众对恰当判决的尊重和认可,促进服判息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