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指出,各地要积极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组织公立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和支持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保监部门要鼓励、支持和引导保险公司积极依托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处理涉及医疗责任保险的有关保险赔案。在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医疗责任保险理赔的依据。形成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和保险理赔互为补充、互相促进的良好局面。
《意见》的发布意味着我国将由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对医疗纠纷进行有效调解,使医院从医疗纠纷中解脱出来,同时在确定医疗责任保险赔付方面也更加公正。尽管我国已于2002年出台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其中规定了医疗事故的三种解决方式,即:协商、行政调解和诉讼。但这三种方式都难以适应目前医疗责任保险理赔的需要。协商和行政调解很难保证医疗纠纷中过错认定的公正性。而诉讼虽然具有公正性、权威性和强制性等优点,但由于诉讼成本高、程序繁琐、费用大等原因,一般患者、医院、保险公司都不愿意选择这种方式。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是继医患协商、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和诉讼之外的第四种医疗纠纷处理方式。根据《意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由党和政府领导的,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牵头,公安、保险监管、财政、民政等相关部门参加的机构。它是独立于医疗机构、保险公司之外,由政府指导的第三方医疗纠纷鉴定机构,它的目的在于帮助医院、保险公司、患者找到一个解决纠纷的最佳方案,避免诉诸法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人员组成方面,有医学专家、法官、检察官、警官以及律师、公证员、法律工作者和人民调解员等,其合理的人员构成可以保障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纠纷处理的高效性。目前,全国已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56个地市启动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和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实践证明,让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介入纠纷处理,医患双方往往容易接受,很容易达成和解,从而避免了无休止的纠纷和漫长的诉讼,大大节约了社会成本,取得了良好成效。
医疗责任保险作为分散和转移医疗风险、处理医疗纠纷的重要手段之一,在我国尽管已经推行了十几年,但市场覆盖面仍然不大,盈利能力仍有待提高。目前只有部分城市的公立医院实行了强制医疗责任保险,而且推行过程也不顺利。阻碍医疗责任保险发展的一个原因就是缺乏有公信力的第三方调解医疗纠纷,难以确定赔偿额度。因此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可以依托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建立,加快险种的发展,具体建议如下:
目前国内的医疗责任保险除了将医疗事故作为基本保险责任之外,也常常将医疗过失行为作为附加保险责任。在医疗损害赔偿方面,我国已于2002年出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作为处理医疗事故的规范性文件,但是对于医疗过失行为还没有一部全面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特别法或规范性文件作为法律依据。另外,许多其他法律对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方面也存在冲突的条款,这样就造成了判赔结果的不确定性,给医疗责任保险费率的厘定造成了困难,对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产生了消极影响。协调委员会应该建议有关机构完善法律法规,对经济补偿等级、赔偿最高限额等予以详细规定,使得调解工作更加规范,从而给医疗责任保险费率的厘定提供可靠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