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要求,省内二级及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明年内全部参加医疗责任险统保,已自行投保医疗责任险的,应于保险到期后,参加全省医疗责任保险统保。省内民营医疗机构、对社会开放的驻甘肃省军队医疗机构可参照《方案》执行。
《方案》要求要充分发挥全省统保制度的优势,引进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处理援助机制,建立将医疗纠纷由院内转移到院外的调处渠道,有效防止医患纠纷和医疗赔偿纠纷等问题。
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所需缴纳的保险费用,可由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共同承担。医疗机构承担的部分,按规定记入医疗机构成本,从业务经费中列支。医疗机构不得因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而提高医疗收费标准,增加患者负担。医疗机构可根据自身风险状况和保险需求,在投保医疗责任险的基础上,向承保全省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投保其他针对医务人员、患者和医疗机构安全的医务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患者意外险和健康险、医疗机构财产保险等相关商业险种,建立健全医疗机构风险管理体系。
《方案》还规定,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将医疗责任保险参保情况列入平安医院建设、大型医院巡查和医院等级评审工作的考核内容,与医疗机构的校验挂钩,确保医疗责任保险覆盖所有二级(相当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
医疗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发生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及医疗意外,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而依照相关规定或约定由保险人负责赔偿或补偿的责任保险。其中,医疗事故是经过法定渠道确认的等级事故;医疗差错是指经过法定渠道确认不构成事故,但诊疗过程存在过失,且此过失直接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医疗意外是指诊疗过程中由于无法抗拒的因素导致的难以预料和难以防范的不良后果。记者 田小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