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属注册分类1和2的,应当进行临床试验。 (1)临床试验的病例数应当符合统计学要求和最低病例数要求; (2)临床试验的最低病例数(试验组)要求: I期为20至30例,II期为100例,III期为300例,IV期为2000例。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临床试验要求-药事管理与法规》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临床试验要求-药事管理与法规》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c44b28d4dccc2c572150244d49b5c8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