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广州日报》报道,广州一名孕妇临产时出现胎盘早剥,因危及母子生命,医生认为必须进行剖宫产手术。然而经医生、家人轮番劝说,她仍坚决拒绝签字,甚至在手术台上大喊“要自己生”。最终,医生征得其家人同意后,强行为其进行剖宫产。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引起社会广泛争论。之后,2010年12月11日,卫生部表示,这一事件中医务人员在患者生命垂危的情况下采取紧急措施,是对患者生命权的充分尊重,履行了医务人员应尽的义务,符合法律精神。
此次事件的争议焦点是,当患者及其近亲属对是否实施手术的意见不一致时,医生究竟应该听谁的?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据此规定,医生实施手术,应取得患者的书面同意。在不宜向患者说明的情况下,取得患者近亲属的书面同意,医生也可以实施相应的手术。也就是说,在患者能够表达其意志且不存在不宜向患者说明的情况时,医生实施手术,必须取得患者的同意。而此次事件中,孕妇(也就是患者)能清楚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剖宫产手术也不是“不宜向患者说明的情况”,照此推理,孕妇拒绝剖宫产,医院也就无权实施手术。
如果真是这样,难道医生只能听从孕妇的决定,而置两个生命于不顾吗?这或许才是问题的核心。要回答这个问题,就得思考孕妇拒绝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决定意味着什么?它首先意味着,孕妇的选择权利得到保障。无疑,每个人对其个人事务都有最终决定权,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都无权剥夺此项权利。那么,孕妇也就有权决定是否实施手术,但孕妇的这项决定,可能产生两个结果:一是孕妇可能因母体大出血而死;二是胎儿会因宫内缺氧窒息而亡。这分别涉及孕妇和胎儿的生命权问题。
生命权是每个公民最为基本的一项权利,值得珍惜和尊重。当医生已明确告知孕妇不实施手术可能面临生命危险,而孕妇仍然执意拒绝时,医生还要听从她的决定吗?这在伦理上似乎存在争议,那就是一个人有没有结束自己生命的权利。这是一个值得人们思索,暂时也不会有定论的问题,但从另一个角度思考此次事件,或许会给我们一些启发,那就是此次事件的孕妇腹中胎儿的生命权问题。
我们承认如何对待自己生命是每个人的权利,但是,当一个人决定结束自己生命可能影响到另一个人的生命时,问题就有了质的变化。此次事件中,我们看到,如果听从孕妇的决定,那么最后的结果很可能是孕妇和胎儿同时死亡。即便孕妇有权决定是否结束她自己的生命,那么她是否有权决定胎儿的生命呢?特别是当胎儿马上就将成为具有独立人格的“人”时。此时,我们理应珍视这个个体,不能因为我们作出的选择,而剥夺了他(她)降临于世的权利。此外,胎儿之生命,来源于父母双方,即便我们承认母亲有权决定是否保留胎儿,但也不能忽略父亲一方的权利。此次事件中,孕妇的丈夫是同意进行剖宫产手术的。
经过多重的利益权衡,医生最后听从孕妇丈夫的意见,实施剖宫产手术似乎也是适当之举。但从法律上说,医生的行为是否合法?我们看到,无论是侵权责任法第55条抑或是第56条,似乎均不能为医生的行为合法性提供直接的支持,但同时也无明确的条文直接认定医生的行为违法。在这种情况下,通过不同的利益权衡,特别考虑到胎儿和孕妇面临的生命危险,并且考虑到孕妇丈夫的同意,我们不应对医生再有过多的苛求。在患者不同意但不采取相应的医疗措施将危及患者或胎儿的生命时,应赋予医生决定权,以实现对生命的尊重。(作者: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昊)
资料图片:主治医生李瑞满向记者介绍当时的情况。罗知锋 杨勤 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