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过期和损坏药品的处理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对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P85,61条)非常重要 A.登记造册,并向所在地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销毁 B.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到场监督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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