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温家宝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国家药品安全规划(2011-2015年)》。该规划明确了“十二五”时期药品安全工作的重点任务包括:提高国家标准,力争化学药品、生物制品标准与国际接轨,中药标准主导国际标准制订;健全问题药品与退市药品召回处置制度;开展医药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对严重违规、失信者实行行业禁入等。
尽管早在2007年12月份,国家就颁布实施了《药品召回管理办法》,但总体来讲,药品召回制度仍还处于起步阶段,形成制度的土壤,还不具备充分条件。因此,笔者觉得,国家要以此次国务院通过《国家药品安全规划》为契机,尽快建立健全药品召回制度。
实施药品召回的首要条件,是要架构起完善的药品不良监测体系。就目前而言,虽然我国大部分省市已建立了省一级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但由于受到机构编制、经费来源和工作机制等方面的制约,监测机构本身分布不均匀,在很多地方还存在真空现象。这种机构设置显然很难适应药品不良反应日常监测工作的需要。
令人忧心的是,80%以上中小药品生产企业,没有建立相应的监测系统。所以,国内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接到的信息源,大多来自于医院。以报告药物不良反应最多的北京市为例,近年来全市的5900多份药物不良反应报告中,5700多份出自医疗卫生机构,药厂药店报告不足200份。而在国外,医院发现不良药品反应的比例大约只在50%左右。
问题是,及时反映药品不良反应的医院,往往陷入难以自拔的困境。因为,发现问题药品并报告药品不良反应,反而惹火烧身,一些医院被患者索赔,不得不承担高额医疗费和赔偿金,甚至被告上法庭。
譬如,发生在2007年的齐二药事件。广东省中山三院最先发现齐二药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有问题,并且及时采取措施,对一些患者进行紧急救治,及时报告,最终让齐二药事件的危险降到了最低。诡异的是,在这起重大公共事件中,有功的医院反而成为法庭上的被告,成为药品不良反应的“替罪羊”。可以预见的是,倘若这种态势持续下去的话,哪家医院还会主动报告药品不良反应,进一步分析,如果医院都不及时报告药品的不良反应,药品召回制度无疑就会变成一纸空文。
在这方面,美国的召回制度就比较精准。在美国,药品召回制度主要分“自愿召回”和“强制召回”。“自愿召回”由药品生产商或经销商实施;“强制召回”则由政府部门负责实施。无论是“自愿召回”还是“强制召回”,都特别规定企业承担的经济责任。每逢遇到不良反应,药品生产企业不但要承担患者医药费,还要受到严厉处罚。由于药品召回制度规范、程序严格、可操作性强,FDA(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不仅有效调控了药品市场,降低了缺陷药品对公众的危害程度,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更为重要的是,也切实保障了医院利益不会受到任何损害。
我们不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让药企成为赔偿患者的“主角”,尽快架构起药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医院和患者四级联动药品监测机制,有效破解医院在不良反应报告过程中的“有功惹过”问题。如此,药品召回制度才有望“落地生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