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近年来时有发生,且已成为一种社会现象,甚至导致恶性事件的发生并呈上升趋势。据卫生部不完全统计,每年发生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因医疗纠纷引发的严重扰乱医疗秩序的事件高达上万起。医疗纠纷已成为影响地方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的敏感问题。基于此,在化解医疗纠纷上,各地都进行了有益尝试,如第三方调解、医疗责任保险等,取得了一些成效。
医疗纠纷的根本原因在于信任的缺失。而医疗公证则是致力化解医疗纠纷的有益的制度尝试。医疗公证应该是公证机关根据医患双方的申请,为划清医疗风险与责任,避免不必要的医患纠纷,依照法定程序,对其法律行为、事件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证明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可行性的一种非诉讼活动。它是将第三方体系引入医患之间,作为医疗服务合同的前置条件,使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风险得到明确,有助于信息公开。医疗公证最大作用在于,一是让医患双方对手术都能有足够的重视,二是一旦出现了双方都不愿意看到的状况,大家能心平气和地坐下来,通过协商解决或者通过正常的途径进行解决。
据法律专家介绍,医疗公证的介入,可以使医疗过程更为公开和透明。通过公证明确了手术性质、风险及医患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其实这是使医患双方都吃下了“定心丸”。而医院方面通过公证,则可以督促医生尽职尽责,拿出最佳的治疗方案,预测可能产生的风险并及时采取措施,这对病人是一种“服务承诺”。对病人和家属来说,通过公证,他们对自己的病情及治疗方案等享受到了知情权,如果医院由于渎职而导致医疗事故,病人和家属可以根据公证书进行诉讼。因此,医疗公证成了医患纠纷的一剂“预防针”,理应受到推崇。
但不可否认,有人持不同观点,认为有责任转嫁之嫌。医疗公证看似为了规避风险,实则可能成为医院的“免责牌”。事实上,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公证”在法律上只是起到加强证据的法律效力的作用。公证的协议首先是要合法的。医患协议中出现医方“概不负责”的用语,并不合法。从公证书的内容来看,如果医方有过失、病人不满意,病人依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追究其相关责任。只要双方都是自愿的,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公证就是合法的,具备相应法律效力,就算经过公证,医院也不可能推卸掉医院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医方想用公证这种方法逃避医疗事故的责任,在理论上是说不通的。即使出现了公证中的“风险”,患者仍旧有权追究到底是不是医疗事故。譬如,麻醉过程中出现的死亡和截瘫,如果是因为患者对麻醉药过敏,而医院严格按照程序做,手术前做了皮试,而且是阴性的,就应该算是意外;但如果是因为麻醉师剂量控制上出了差错,就应该属于医疗事故,患方有怀疑,可以请专家鉴定。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医疗公证并不是医方的“免责牌”。法律专家认为,对医生和医院来说,救死扶伤是其职能的基本体现,医疗中发生技术事故或责任事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法律的要求,医患之间不能通过协议的方式来免除一方的过错责任,更不应该披上“公证”的法律外衣。
诚然,有了医疗公证后,危重患者手术风险由医患双方共同承担。对患者而言,首先应当信任医方,同时必须清楚患方应当按医疗公证的约定,理智地对待不幸的后果。而对于医方,则更应进一步加强医院内部管理,坚持“一切以病人为中心”,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让患者满意。唯有医疗水平的不断提升,才能挽救更多的生命,才能有效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机率。这,才是医疗公证制度推行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