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70年代,乡村医生的存在解决了广大农村地区缺医少药的看病问题,为农村医疗卫生事业作出了巨大贡献,更曾被世界卫生组织作为解决经济不发达国家农村居民医疗卫生问题的一个典范。“现在他们当中的大多数已经是五六十岁的老人了,虽然从事医疗工作几十年,但大多数没有学历和职称,他们从事的是看病救人的工作,而身份却是农民。”施作霖说。
近年来,乡村民办教师、乡村兽医随着国家相关政策已经转为了正式教师和兽医,有适当的技术职称和财政拔付工资。但与民办教师、乡村兽医情况大致相当的乡村医生却没有相等的待遇。《医师法》是规范医师权利与义务的“大法”,而按照《医师法》对学历等方面的要求,绝大多数的“乡村医生”根本无法获得“合法”的医师执业资格,将处于“下课”或者“非法”的境地。“非法”带来的一个重要社会问题就是一旦出现医患纠纷或医疗事故时,患者将无处维权,医生应有的人身安全也难以得到保障。
施作霖告诉记者,显然一刀切让这些“非法”的乡村医生“下课”是不现实的,作为历史产物的乡村医生在自己的家乡一干就是几十年,有的甚至连续一家三代给人看病,是农村医疗卫生工作的主力军。而短期内想让城市优质医疗资源进入农村,让更多有学历、有职称、有资质的优秀医生走进乡村还不现实,城里极为有限的医疗资源,一时还难以普照到广大农村。
“广大农民生病就医还是得指望身边的乡村医生。但从长远来看,乡村医生的职业是医生,身份是农民,待遇低,退休后没有保障,乡村医生队伍将出现后继乏人的现象,那么,到时又由谁来负责8亿农民的看病问题?乡村医生不能缺,要让他们长久、合法地存在和发展下去,就应当让他们的身份合法化,令广大乡村医生老有所依,享有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施作霖说。
通过对《医师法》及《管理条例》的比对发现,两者都同样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主管,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乡村医生)工作,都同样涉及考试(执业)注册、考核培训、执业规则及法律责任几大内容,《管理条例》的许多内容就是参照《医师法》来变通制定的,但是按法制原则,乡村医生的身份并没有从法律上予以承认,身份尚不合法。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从根源上对《医师法》进行修改,变“非法”为合法。
为此,施作霖提出以下建议:将乡村医生纳入《医师法》调整对象,明确其身份为医师,以《医师法》统一规范各级医师行为。将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和乡村医师资格考试共三种,让他们能够通过合法途径像民办教师一样获得应有的转正权利。从法律上承认广大乡村医生通过考试依法获取资格,从而依法注册,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将《管理条例》中规范乡村医生行为的具体条款结合到《医师法》的其他条款中进行整合、分类,确保《医师法》全面而有针对性地规范乡村医生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