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没有相应疾患的患者开具人情病假条,显然是不符合规定的,那么“人情假条”是否存在风险?
首先,“人情假条”使得医生群体的社会公信力大打折扣。中国医师协会法务部主任邓利强表示,“如果患者经常看到医生开具假证明,那么医生再开具类似证明时,人们还会相信吗?‘狼来了’的故事便是最好的例证。在当前医患关系紧张的大环境下,医生的公信力已经‘伤不起’了,医生应该积极地用自己的实际行动为增加医生群体的社会公信力做出一份努力,同时也降低自己的行为风险。”
其次,医生有可能因“人情假条”背负行政处罚。邓利强表示,“人情假条违反了《执业医师法》的相关规定。如果证实该假条为假证明,卫生行政机关有权利对行为医生进行处罚。处罚包括警告、暂停执业6个月,严重的还将被吊销执业资格证。”
山东齐鲁医院2011年9月发生过一起医生因“人情假条”被停职的案例。张某是济南一单位职工,自2008年开始,张某以患心肌炎为由,多次向单位请病假,共计休假10个月。其每次请假都持有山东大学齐鲁医院开具的病假条,且均为靖医生所开。后来,张某的行为引起单位负责人的怀疑,经调查,张某不上班的原因并不是病休,而是忙于开公司。事情被相关部门发现后,山东大学齐鲁医院召开专题办公会议,对违规开具虚假病假条的中医科靖医生作出停职检查的处理决定。
第三,也是最严重的一点,“如果患者希望通过假条达到其某种不良目的,而医生所开具的‘人情假条’与实际情况不符,追究起来,医生还须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如果构成伪证罪,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中国医院协会自律维权部副主任郑雪倩指出。
《执业医师法》第37条明确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37条第4款明确指出:“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田女士是张医生的好朋友,一次她向张医生表示自己的婆婆去世了,希望张医生为其开具婆婆的死亡证明,出于朋友关系张医生没有考虑太多便开出了证明。而后田女士便将其婆婆的户口注销,随后财产继承关系发生变化,进而导致其婆婆的财产被非法转移。实际上,田女士的婆婆并没有去世,一个很偶然的机会婆婆发现自己居然已经“死亡”,于是便将儿媳告至法庭,张医生在此案件中也成为连带被告。虽然此案中涉及的并非人情假条,但同属于制造“人情伪证明”,应该引起医生的足够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