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除法律规定外,未经患者或其家属同意,不得将患者的病历资料交给他人或组织阅读;
2、临床医学研究和报告,未经患者本人同意,不得用真实姓名和真实病历方式对外公开报道;
3、未经患者同意,不得随意拍摄可暴露患者身份和特征的医学摄影资料;
4、临床手术直播或电视播放必须征得患者的同意或授权,坚持避免暴露患者身份或隐蔽部位的原则。
(十二)病历讨论时,医师发表的个人诊疗意见以及上级医师指导下级医师的医疗行为,仅限于医务人员内部进行,以免引起患者家属的误解避免形成医疗纠纷。
(十三)认真学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主动化解医患矛盾,正确处理好医疗争议,不使矛盾激化,其上级医务人员有责任协助解决纠纷、避免隐患。
(十四)对需要进行手术、有创性检查或治疗,需输血或使用血液制品的患者,须提前进行HIV、梅毒、乙肝、丙肝病毒方面的检查。
(十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做好各类传染病的报告,传染病卡片的填报及转诊工作。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须立即报告,发现院内感染病例,须认真填写“院内感染病例报告卡”,由主管医师于24小时内报医院感染管理科。
(十六)在临床医疗工作中须认真遵守合理用药、合理收费的原则,杜绝开大处方、乱收费。认真遵守抗生素的使用原则,避免滥用抗生素。
(十七)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术水平,使其与自身的职务、职称相适应。
(十八)工作人员之间团结协作,相互尊重,相互谦让,互帮互学,医师之间、医护之间、医技之间、科室之间的意见分歧,须在医务人员内部或在有关领导参与下,通过讨论、协调解决,不能影响正常的医疗工作,如有因此而造成延误患者诊疗者,由当事人承担责任。
(十九)在医疗工作中必须使用国家级审批部门批准、医院统一采购的医疗器械、仪器、一次性物品等,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未经批准的、非医院统一购入的上述物品。
(二十)在医疗工作中向患者提供的药品必须是医院药剂科统一采购的,不得向患者提供未经医院同意使用的药品。
(二十一)医务人员不得在医院内私自出售各种与医疗有关的物品,不得私自向患者及家属出售各种药品。
(二十二)不得利用医疗工作之便向病人及家属索取钱物,不得在医疗仪器、设备、药品等的购进过程中收取个人提成、回扣、好处费等。
(二十三)爱护医院的各种仪器设备及一切公共财物,禁止将其带离医院,借用时,须办理相关手续。设施、设备须按其说明书规定的使用方法使用,损坏时须由专业人员进行维修。
(二十四)自觉保持医院清洁整齐及良好的院容院貌,爱护绿地及绿化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