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人员可分为医疗机构、预防机构的医务人员(母婴保健法实施细则规定保健机构应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故已不存在保健机构的医务人员)。未取得执业资格但依法在医疗、保健、预防机构进行实习或试用的人员,可依法从事相应卫生技术工作,视为合法;实习或试用单位应对其职务活动承担责任。
院长职责:
1、在上级和医院党委领导下,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全面领导医院的工作,包括医、教学、科研、预防、人事、财务和总务等工作;
2、领导制订本院工作计划,按期布置、检查、总结工作并向领导汇报;
3、负责组织、检查医疗护理工作,定期深入门诊、病房,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保证不断提高医疗质量;
4、负责组织、检查临床教学,培养干部和业务技术学习;
5、负责领导、检查全院医学科学研究工作计划的拟订和贯彻执行情况,采取措施,促进研究工作的发展;
6、负责组织、检查本院担负的分级分工医疗工作和地段工作;
7、教育职工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良好的医德,改进医疗作风和工作作风,改善服务态度;督促检查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的执行,严防差错事故的发生;
8、根据国家人事制度,组织领导医院工作人员的任免、奖惩、调动及提升等工作;
9、加强对后勤工作的领导,审查物资供应计划,检查督促财务收入开支,审查预决算,关心职工生活;
11、因事外出和缺勤时,需指定一位副院长或部门负责人代行院长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