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下来4年,市中心医院与重点患者进行公证的数量逐年增加。 2007年, 2例; 2008年, 15例; 2009年, 34例; 2010年, 64例;2011年目前已有72例。
医疗行为公证制度刚一推出,争议就随之而来:医院是不是在推卸责任?医院和病患之间签订的是否是“生死状”?有了告知书,为何还要多此一举?“这样的争议确实很多,但是我们推出公证制度目的是要在第三方参与的情况下,让医务人员客观地、全面地对家属进行告知,公证之后,出现医疗事故,医院并非完全不负责任。”顾掌生表示:“我们只是在引导家属一旦有纠纷应采取合法途径解决,降低恶性事件的发生。”
据介绍,在公证的过程中,参加人员包括了公证机构工作人员、经管医生、医院医务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患者或患者家属,手术治疗的患者尚需麻醉医生共同参与。每次公证都需在公证人员的主持下,经管医生、麻醉医生等在实施医疗活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对家属进行告知、由双方签署相应的知情告知书、由家属签署承诺书。时间一般为一至两个小时。
当然,医院并非对所有的病人采取公证形式,医院对医疗公证的对象也做了严格控制,大致分为6类:患者因为年龄大,基础疾病重或病情复杂等原因可能导致手术风险极大或效果差;限于市中心医院实际条件,建议转上级医院而患方坚持在市中心医院手术治疗;因前期出现了并发症,已经形成医疗纠纷但需要手术治疗;曾与市中心医院发生过纠纷的病患或家属,本次住院需要手术治疗;内(儿)科保守治疗效果差或可能出现病情恶化;对医方提出的诊疗方案不配合等。
“这些病人无一例外都是面临极高的手术风险。对于风险大的治疗方案,医生肯定会想尽办法去避免这些风险,但万一不幸发生了,我们也希望病人和病人家属能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市中心医院医务科有关负责人表示,“如果是急诊病人,也不会采取这一方式,对医院来讲,救死扶伤是医务人员的天职。”
有的医生称:“术前公证具有行为、事实、文书等方面的法律依据,合情合理的做法在征得患者和家属同意后,可以让医生更负责,也让医生的技术与潜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积极救治病人。”
有关专家表示:“术前公证等于把事后的医疗鉴定提前了,让患者事先知道可能出现的种种情况,可以说是降低医疗纠纷的有效手段,也是一种‘先小人后君子’的君子协议。”
专家认为,医疗行为公证是让患者充分知情,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意外有充分的思想准备。一旦意外发生,能得到病人及其家属的理解,可以消除医护人员的后顾之忧,使得双方共同承担责任和风险,一旦发生原来预料到的并经过公证的意外,医患双方产生矛盾,由具有法律效力的第三者站在公正的立场上进行裁决,易协调分歧。
医方可以就此免除一切医疗事故风险责任?其实不然,公证并不能使医务人员免责,也不能杜绝特定的医患纠纷。公证只是有助于患方能更加理性地面对可能出现的医疗风险,谨慎选择治疗方案。
“作为公证人员,扮演的是中立的第三方,证明医院已经履行过知情告知行为,病人也听到了医生的告知。”南太湖公证处有关负责人介绍,从公证书的内容来看,如果医院有过失、病人不满意,病人依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追究其相关责任。“而且只要双方都是自愿的,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公证就是合法的,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就算经过公证,医院也不可能推卸掉医院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我们只是寻找一个合理预防医疗纠纷的途径。”顾掌生说,在每一个公证实施前,医院都会找到家属先说明情况,如果病人和家属不同意,医生也会寻找另外的解决途径。
“这个要求并不过分,医院该承担什么责任,他们也未推脱。”在清楚和明白医疗行为公证制度始末后,张树家人和沈妈妈一致认为,如果有纠纷,公证书上写得很清楚,我们仍可以采取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医院也不可能推卸得掉责任。
经过实施医疗行为公证制度,市中心医院医疗纠纷发生率呈逐年下降趋势。 3年来,市中心医院医疗纠纷数量与住院患者人次、与Ⅳ类手术台次相比均呈现了下降趋势。而市中心医院近200例公证病人中,没有出现一例打官司事件。
“下一步,我们仍要进一步提升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采取种种措施,逐步建立起三级医疗纠纷防范体系。”顾掌生表示,毕竟作为医院,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质量才是生存之关键,而医疗行为公证制度只是预防医疗纠纷的一种手段。
公证制度是一项预防性法律制度,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适合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有一些医疗行为可能会让医生左右为难,病人病情危重,但治疗风险极大。医疗公证上个世纪就在国内悄然面世,同时引起多家医疗单位仿效,并进行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