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就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一个绕不开的“疑点”逐渐浮出水面,任先生要求中山医院提供诊疗“医师”祁勋真的医师执业证书,医院竟始终无法提交,而中山医院在庭审中的表述更让患者不得其解,中山医院承认祁勋真曾是该院主治医生,但他在给任先生诊疗后不久已经离职,无法对其解释误诊的原因。
而根据这位祁“医师”在网上登记的求职简历信息显示,他毕业于河南医学院,曾在上海瑞金医院进修普外,专业是普外、肛肠,曾在河南省多家医院任职,后“下海”从事民营医院工作多年,并持有执业医师证。任先生的代理律师于2009年1月从卫生部执业医师注册信息网查询到的结果显示,并没有名为祁勋真的执业医师。记者登陆卫生部网站进行查询,并咨询镇江市卫生局医政处后,同样没有发现这位祁“医师”的任何信息。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早在2005年12月13日发布的苏卫医〔2005〕106号关于全省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中,镇江中山医院因有一名医师未办理变更注册、存在医务人员无证上岗现象而被督查通报;2007年12月,当地媒体报道的一则新闻广受关注:21岁的女大学生小倩也是在中山医院的免费体检中被查出性病“尖锐湿疣”,在该院就诊前后花去了上万元未治愈,小倩因此事身心备受伤害,而她到镇江市疾控中心检查的结果却明明白白地显示“肯定没有患性病”。与本案例异曲同工的是,院方给小倩的答复中,为其诊断的“主治医师”袁医生也因“已离职”而无法解释原因。
今年5月18日,镇江市润州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中山医院因未尽最善诊疗义务、延误原告任先生早期治疗的时机,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承担20%的责任,仅赔偿3万余元。对此,任先生心绪难平,更无法接受。在他看来,正是由于祁勋真这位无执业资格“医生”的错误诊断并施行了不当医治,延误了其最佳治疗时机,对其病情的恶化产生了直接的不利后果,且他当时在中山医院看病时吃的三种治疗药,对其病情不但没有治疗作用,根据说明书上显示有一种药还有致癌、致突变的作用,另有一种药,他作为糖尿病患者更是不宜服用。任先生认为,他遭遇的所谓“误诊”与一般的误诊又存在本质区别,“误诊和无证行医就好比普通的交通肇事和无证驾驶的交通肇事,在责任认定上能相提并论么?因此,有关部门应当追究中山医院和祁勋真方面的责任。”
记者日前就此事采访了南京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主任、南京医科大学医政学院边永前教授,边教授指出,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和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不得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应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或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的,可以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他指出,在法律诉讼过程中,中山医院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向法庭提交医师的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医师执业证书,如果无法证明祁勋真是一个合法的执业医师,即可认定其构成非法行医,而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边教授强调,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对象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非法行医不在鉴定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