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XX系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人,于1996年7月毕业于四川省巫山县技工学校卫生专业。2003年12月,被告人XX取得从业药师资格证书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后,在各药店从事药品零售业务。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在药店或者在患者家中开展输液等医疗业务。2009年11月17日,巫山县卫生局在检查中发现被告人XX在药店为患者胡某进行静脉输液的医疗活动时,对其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2010年6月2日,巫山县卫生局在检查中发现被告人XX在为患者郑某某、李某某进行静脉输液的医疗活动时,对其作出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在被巫山县卫生局行政处罚两次以后,被告人XX仍继续为任某某等多名患者进行输液等非法医疗活动。
法律分析:巫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XX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仍然进行非法行医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6条第1款之规定,构成非法行医罪。被告人XX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XX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6个月的量刑建议,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巫山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人XX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追缴被告人XX的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