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光权说,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因此,在医院临床见习、临床实习、毕业实习的医学生以及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如果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擅自从事医疗活动并且情节严重,是可以成为非法行医罪主体的。周光权同时指出,医疗机构负责人和临床带教教师、指导医师默许、同意上述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将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怎样才算取得执业医生资格?我国执业医师法规定,必须有一定医学实践经验,通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并经申请获得医师执业证书。
但卫生部曾在2007年对甘肃省卫生厅的“关于非法行医有关问题的批复”对上述规定作出变通:“已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并具备申请执业医师注册条件的医师,非本人原因导致未获得医师执业证书前,在其受聘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工作时间内的执业活动不属于非法行医。”
卫生部的批复是否因违反上位法规定而无效?对此,莫于川表示,由于执业医师法在“法律责任”一章并没有就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而从事执业活动应承担责任作出规定,并且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只是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后的一个形式手续,因此,卫生部根据当前医疗人力资源紧张的现实作出的这一批复就不能说其违法。当然,从保障公民生命权、健康权以及谨慎行政的角度考虑,卫生部这一行政批复的正当性值得质疑。公民可以对批复的正当性向立法机关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国务院也可就行政部门作出的批复依法进行审查。但在撤销前,应当认可批复的效力。
不可否认,医学临床学习和实践活动是医学教育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每一个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在成长过程中,在走上工作岗位之前,必须要经历一段时间的医学临床学习和实践。现行卫生法律规章也对这类临床实践活动进行了初步规范。
周光权认为,正常的医学教育临床实践活动不属于“非法行医”,没有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可以在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师监督、指导下参与教育临床诊疗活动,做一些辅助性工作。但他不能独自为患者提供临床诊疗服务,一旦超出这个界限,就不应属于正常的医学教育临床实践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