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审视这个案件全过程你就会发现,这其实是国家法律和卫生部批复间的一场博弈。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证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严格按照法律来说,该医院的实习学生没有医生执业资格证显然是“非法行医”。但医院按照07年卫生部对甘肃卫生厅的批复来做了挡箭牌,该批复称:已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并具备申请执业医师注册条件的医师,非本人原因导致未获得医师资格证书前,在其受聘的医疗机构和工作时间的执业活动不属于非法行医。所以医院以此否定了自己是非法行医。
经过部门批复与法律这场持久战,法院对此采取了避而不答。我想不会是怕不敢得罪卫生部吧?法院判决依据的标准是什么?难道法律在部门批示面前还要低他一等吗?
抛开部门文件与法律之间的矛盾不谈,卫生部在对甘肃卫生厅和河南卫生厅的批复间也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卫生部05年对河南卫生厅的批复中表示:医学专业毕业第一年后委屈的医师资格的,可以在职业医师的指导下进行临床实习,但不得独立从事临床活动,包括不得出局任何形式的医学证明文件和医学文书。这与07年对甘肃卫生厅的批复几乎是相反的定论。
民间流传该著名医院是“红帽子地下开黑店”也是出于一种无奈之举吧!民告医院,和民告官的差不多,道路艰辛。而公民手中的“尚方宝剑”就是我们的法律,可医院拿出的“挡箭牌”居然是卫生部批复。最后居然是卫生部批复战胜了“尚方宝剑”。这不得不令我们深思!
“非法行医”的鉴定是按照法律来判定的。在法院的最终判决书中对于该著名医院“非法行医”只字不提,显然是没有遵循最基本的依法原则,莫非法院遵循的是“依部门批示原则”?无论是卫生部,还是别的什么部,发文件做批复也需以法律为前提,不应该形成与法律相矛盾的定论,从而给法律的公正立下“绊马索”。同时法律既然已经处于落伍的状态,我们的立法部门也应该及时的改进,进一步完善我们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