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单笔会诊费30万元,这肯定是高,但这是现行制度造成的。”北京市999急诊抢救中心院长邸杰12月12日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卫生部对医生在执业范围外会诊的费用收取曾经有过规定,“专家分为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和医师4级,会诊费用从每人次300元到每人次100元分级”。
但是,在今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中并没有明确这一项。邸杰对此的解释是:“参加会诊的专家基本上都是主任医师级别,作为行业领域内的专家级医生,肯定不会为了几百元的会诊费而奔波劳累。”也就是说,卫生部在制定《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时已经考虑到了上述因素。
作为这一观点的佐证,邸杰对记者举例说,他在上世纪80年代外出会诊时已经可以拿到3000元会诊费了。
但是按照北京市物价局的相关规定,院际间的专家会诊为什么还能够存在呢?前面提到的该急救中心医务处主任李松岩表示:“我们每次请到专家会诊,对方的考虑完全是出于院际之间交流合作的需要,根本就不是奔着60元的会诊费而来的。”
正如邸杰所分析的那样,《规定》对专家会诊费用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参照标准,而是一个模糊的概念:“会诊中涉及的会诊费用按照邀请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规定执行。”这是第15条的内容,但在紧接着的第16条会诊费被再次提及:“会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付会诊医师合理报酬。”
什么是“合理报酬”?“被会诊方愿意支付的报酬,就是合理的,不管这个数额是多少。但这是对方自愿支付的,是对专家价值的一个认可,这就是合理报酬。”邸杰表示,他曾经给一个香港人会诊,患者的儿子对他许下了“生命延续一天,支付1万元酬金”的重诺。
北京医师协会顾问、北京大学法学院孙东东教授也有类似观点:“各地方的经济水平不一样,被会诊方的经济状况不一样,会诊费用显然不可能有一个可以参照的统一标准。退一步来讲,一条人命值多少钱?会诊费用又才有多少?会诊费本来就属于一个议价的范畴,因此费用是多少都是具有合理性的。”
北京某著名甲等医院院长对此并不讳言,他告诉记者:“每到周末,医院的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都会被一车一车地接到首都机场。”目的显而易见,都是被约外出会诊的。
“如果不这样做,医院每年几万元的工资怎么能够养活这些大专家、大主任们?”这位不便公开身份的院长苦笑着对记者说,对于他们(专家)的会诊医院不仅非常支持,很多时候甚至会为他们专门创造外出会诊的机会。
中国医师协会最近公布了一项“(医生)多地行医或异地行医”的调查报告,其中40%的医师赞成,而在高级职称医师样本群体中,80%以上的医师已经有过这种经历。
但是,上述《规定》第6条在“医疗机构不得提出会诊邀请”的规定中,其中之一就是“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事实上,在定义“会诊”时就明确专家开展诊疗活动必须要在医师资格注册地的“执业范围内”。
而这就意味着,北京医疗专家接受翁强邀请飞赴哈尔滨为其父会诊有悖于现行的相关政策。
“这就是政策的矛盾和不合理的地方,”北京医师协会顾问孙东东表示,提倡专家会诊的目的就是为了提高医疗水平和救治质量,但政策又不允许医师在执业范围外会诊,这不是明显的矛盾吗?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北京聚集着庞大的高质量医疗队伍和顶级医疗专家,如果不允许他们在异地会诊,大家都跑到北京来看病,无疑将大大加剧老百姓的看病成本,这不仅不合理,而且也与当前解决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的理念相违背。”
在这一矛盾政策下,才出现了会诊的无序化和天价会诊费。孙告诉记者,目前我国医师人才流动主要表现为无序化的自然流动,许多公立医院的医师人才队伍的流动没有打开出口,涉及到医师人才流动的人事关系、工作档案、社会福利等方面的许多问题都没有相应政策法规作为支持。这种无序状态,已经成为医疗事故频发、医疗纠纷不断的诱因之一。
“比如现在的会诊主要集中于私人约请,会诊费用支付也是对私人的,因此一旦因为会诊而出现医疗事故,患者往往是投诉无门,没有办法解决;相反,如果是院方选派专家,那么出了事故医生只是行为主体,医院是责任主体,医院将为此负责,同时这样规范的好处是,国家也不会受到税收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