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参保参合人员个人医药费负担,要坚持基本医疗保险“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
一是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的筹资标准。2010年,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目前为80元),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
二是提高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比例。随着经济发展和筹资水平的提高,逐步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项制度对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
三是提高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限额。到2011年,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
四是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资助城乡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参保参合,对经济困难家庭人员难以自负的基本医疗费用按规定给予补助,缓解困难群众医疗负担,筑牢保障底线。
同时,在重点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范围,逐步将门诊常见病、多发病医疗费用纳入到基本医疗保障范围中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