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卫东生前是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急诊科主任。知情者透露,自杀前一天,他因牵涉“依达拉奉”药品回扣案被调查组约去谈话。该案并不是近年来浙江医药界唯一一起“回扣门”事件2010年11月,“泰瑞医疗”回扣事件曝光;今年6月8日,温州两家医院又有100多名医生涉及回扣丑闻。(8月31日《广州日报》)
医药“回扣”由来已久,它犹如鸦片一样,医护人员稍微一吃就成瘾难戒。正因如此,“回扣门”现象在全国各地此起彼伏、接连上演,已成为医疗行业普遍性的问题。全国政协委员、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重华曾算过一笔“回扣”账:除普药外,药品的回扣按医药行业的潜规则,是药品零售价的20%-25%,即使按15%计算,全国一年也达450亿元之多。更为严重的是,现在人们所了解到的台面上的“回扣”或许只是“冰山一角”,一些医生收受回扣的方式千奇百怪、不断升级换代,隐藏性很高且难以查证。
一面是医生收受回扣现象泛滥成灾,另一面却是法律的孱弱。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对医生收取“回扣”处罚的依据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对医生的回扣行为只能通过行政手段予以处罚,而处罚的力度最重也只是吊销医生执业证书。违法成本低廉致使一部分医生有恃无恐、变本加厉。
2008年11月,两高院终于给医生“吃回扣”法律定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然而,三年过去了,这个被社会各界普通认为是治疗“回扣”特效药的法律并未收到显著效果,医生“吃回扣”现象仍然猖獗不止。究其原因,在于既有法律的精准度不够。譬如,《意见》中提出了“数额较大”这一几乎涉及我国所有经济法律的习惯性词汇。但这个数额较大是多大呢?适用的是《经济合同法》、《刑法》、《招投标法》还是其他?“较大”是指的5000元还是5万元?这些问号,在《意见》中,我们都找不到答案。还有,同样收受回扣,不同的数量、不同的后果代表着不同的量刑,但如何量刑、依据什么标准来量刑,在《意见》中也找不到答案。诸如此类的模糊性概念大大削弱了法律的威慑力。
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应给医生“吃回扣”行为用精准的法律定性,以便尽快拉上“回扣门”。当然,除此之外,我们还应从医疗体制着手,一方面要打破医疗垄断,形成医院间竞争态势;另一方面还要解决“以药养医”的问题。假设做到了医药分家,医生跟药没有了直接联系,药品“回扣”才能杜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