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中国“民法典”重要组成部分的《侵权责任法》草案,22日再次提交立法机关审议。这部法律将在公民和法人受到民事损害时保护其权益,并给出赔偿范围和标准。
《侵权责任法》涉及诸多内容,但是大家关注的焦点,似乎集中在了“医疗损害”方面。相关报道中说,草案规定,抢救危急患者时如果难以取得患者或其亲属同意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或许有人认为,有了这样的法律规定之后,丈夫拒签导致孕妇死亡的事件就不会发生了。可实际上类似的规定此前也有:1994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管理条例”的法律效力显然比不上将要出台的《侵权责任法》,可仅仅因为类似的规定出现在了更高级别的法律条款里,我们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吗?针对医院“不作为”导致的侵权,除了告诉他们“可以”怎样,更重要的或许是规定他们“必须”怎样。
把“可以”改成“必须”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决定不收钱,只需丈夫签字就能手术的情况毕竟是个案。而更普遍的情形是:如果掏不出医药费,有人签字你也进不了手术室。为了说明草案条款,相关报道举了一个例子,是说一个孩子出了交通事故,虽然医院联系不上家长,但还是冒着风险实施了救治。
这个例子其实也说明了我的观点——对于挽救交通事故受害者而言,因为有交强险和三者险垫底,医院的压力只是来自技术层面,否则也就不会出现《车祸引来多辆救护车医护为抢伤员互殴》(2007年1月17日《新快报》)的新闻了。
据报道,自从医疗诉讼实施举证责任倒置以来,对于疑难杂症则宁可不治,已经成为绝大多数医生的从业信条(2008年7月《中国新闻周刊》)。疑难杂症往往不会当场毙命,所以“宁可不治”似乎谈不上见死不救,但若因此导致患者病情加重,是不是也构成了“不作为”而导致的侵权呢?
由于《侵权责任法》的审议,一些医卫界人士再次呼吁取消“举证责任倒置”。可作为患者,我不明白,倘若医疗过程是规范的,病历书写和管理也都没有问题,为什么要害怕举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