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2、各级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经济建设等事业单位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3、在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属于国家编制的基层工商、税务人员。
4、中华全国总工会、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在编的脱产人员,以及由县或城区以上工会领导机关举办、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5、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经批准因病长期休养的编外人员,长期供养和待分配的超编制人员。
6、受长期抚恤的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和残废军人教养院、荣军院的革命残废军人。
7、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在军队工作没有军籍的退休职工。
8、不享受公费医疗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符合国务院退休办法,且退休后由民政部门发放退休金的人员。
9、国家正式核准设置的普通高等学校(不含军事院校)计划内招收的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研究生(不含委托培养、自费、干部专修科学生)和经批准因病休学一年保留学籍的学生,以及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因病不能分配工作在一年以内者。
11、享受公费医疗的单位招收的在编制的合同制干部、工人(不含劳保福利实行统筹办法的合同制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