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没有对医疗事故罪中何谓“严重不负责任”和“严重损害就诊人的身体健康”提供判断标准,而目前也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
郑雪倩律师认为,医疗事故罪判断“罪与非罪”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标准,就在于看医方是否有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况。也就是说,区分就诊人发生死亡或者健康受到严重损害后果的原因,是由于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漠视或者不关心病人的生命健康,有推诿、不予理睬、不积极采取措施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还是由于医务人员技术水平不高,缺乏经验造成的事故。
孙东东教授说,从案情分析,李某固然有上门为患者输液等违规行为,但是在整个治疗和抢救过程中,李某没有严重不负责任,李某甚至一直忙前忙后地护送患者到医院抢救。法官不能把“医方严重不负责任”与“医方负主要责任”简单划等号。
没有了“医疗技术事故”这个能把医方括到“触犯刑法”的范围以外的“罩子”,一些业内人士十分担心法官们会把医疗事故罪扩大化。
郑雪倩说,中国现有的医疗水平受地区差异、医疗机构分布的不同而有所不同,要求所有医务人员的诊疗水平都达到国家级、省级大型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水平,这不符合客观实际。对于确实由于医疗技术水平而造成就诊人损害的,应当通过民事赔偿和相应的行政处罚实现权力的救济,但这并不意味着必然的刑事责任承担。那种将“构成交通事故就一定构成交通肇事”的认识用来处理医疗案件是错误的。案件类型不同,性质不同,对罪与非罪的要求也必然不同。简单地机械照搬,实际上是对医疗事故罪外延的扩大,不慎重对待,会导致社会关系的混乱。
孙东东教授说,我国研究刑法的专家还不十分了解医学的规律,加上医疗事故罪的判例很少,对于医疗事故罪的界定问题没有引起重视。孙教授对于我国法官的素质忧心忡忡。他很不客气地指出,现在许多法官对法律的认识就像“看字典”一样,只认识上面的字,却不明了法理。他说,法官把“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等同于“医方严重不负责任”,是很可怕的事情。
他呼吁法律学者、立法部门和司法部门,要尽快着手研究医疗事故罪的“罪与非罪”的界定问题,这是事关医患双方权利是否都能得到合法保护的重大问题。
据悉,有关主管部门已经在积极活动,寻求立法和司法部门对此问题的重视,以促使其尽快研究。